黄彩玲与黄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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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闽0982民初2665号

原告:黄彩玲,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黄精萍,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彩玲与黄精萍系朋友关系。黄精萍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2019年7月22日向黄彩玲借款20,000元、20,000元,共计40,000元。黄彩玲均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黄精萍交付了借款,双方未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后,黄精萍仅于2020年5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还。黄彩玲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20年9月9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彩玲向本院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与黄精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黄彩玲要求黄精萍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精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精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彩玲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精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郑秋卉
法官助理高超
书记员林小芳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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