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丹彤与赵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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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782民初2373号

原告:邱丹彤,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秋,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秋华,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据载明:2018年4月12日,被告赵秋华向原告邱丹彤借款12万元;2019年1月28日,被告赵秋华向原告邱丹彤借款3万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赵秋华向原告邱丹彤借款7.5万元。三张借据载明:如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借款人愿付10%违约金。三张借据均未约定给付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赵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主动放弃抗辩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无法证明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秋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邱丹彤借款本金2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邱丹彤负担562.50元,被告赵秋华负担23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继森
法官助理毕华维
书记员张雪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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