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华、杨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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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7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华,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勋,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建华与杨建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蔡建华、杨建勋均确认蔡建华向杨建勋出借借款本金13万元。2009年7月15日,杨建勋作为借款人向蔡建华出具《借据》,记载:杨建勋今借到蔡建华人民币现金370400元,到2009年7月4日一次性还清,到时未还清,本人愿意按违约每天千分之三计息还给蔡建华(半个月不计息)。上述借据显示杨建勋于2011年6月26日在借据上手写“此款尽快处理”,于2013年5月28日在借据上手写“此款尽快还(两年)”,于2015年6月22日在借据上手写“此款尽快还清”,于2017年6月26日在借据上手写“此款尽快处理”。

现蔡建华认为杨建勋尚欠借款370400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诉讼中,蔡建华为证实杨建勋确认欠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蔡建华配偶杨材中与杨建勋的谈话录音予以佐证。其中2020年3月5日的录音文字整理资料显示:杨材中称:“看看你怎么解决,30多万都这么多年了。”杨建勋称:“不是多少钱的事,现在我都没钱。”杨材中称:“做兄弟的我帮了你,你也要理解我啊,我拿房子去抵帮你借钱给你。”杨建勋回复:“整个才十几万,我现在即使是拿我的命都拿不到三十几万,我现在没钱,一分钱都没有。”经质证,杨建勋表示其在谈话中并没有确认欠款30多万,明确说整个才十几万。
杨建勋为证实其从蔡建华处实际收取借款13万元,已经还款15万元,涉案借据金额系高利叠加所得,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蔡建华配偶杨材中的通话录音、与案外人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2020年4月2日与蔡建华配偶杨材中的通话录音文字整理资料显示:杨建勋:“(我老婆)她说你起诉我了,她有私己钱,10万块钱行不行?”杨材中:“我不好说,不敢说,现在律师费花费都很高。”杨建勋:“借你13万,已经还15万给你了,你也知道的。”杨材中:“不是还多少钱,计算方法不是这样的。”杨建勋:“她不算这15万,是吗?”杨材中:“按年项来算,你命都没有。”杨建勋:“你老婆有时态度说要几百万,我那有钱来还。”杨材中:“她不敢说多少百万吧”“我跟你说这个事吧,当时我去谈,我老婆气在房子被人家拿了,我也不想跟你多说。”杨建勋:“这事都过去十几年了,谁还在去考虑这事。”杨材中:“房子拿去都成为事实了,没办法,当时间房子不怎么值钱,(被人拿)现在房子贵了,叹惜当时抵债的情况,人的心态都是这样。”……杨建勋:“你老婆是个老实人,你是最老实人,我是,我借你13万元,已经还给你了,可你老婆的想法跟你不一样,说以前,你都还借我的车去谈工程,老表没钱吃饭,还花我几十万,这样的数,怎么算得了?”杨材中:“唉,如果有钱,像你平时的豪气,这是小意思的。”……杨材中:“利息暂不理,正常给回钱。”杨建勋:“我知道。利息算来算去,按老表说:给20万出去,也是5分利息,现在才拿到3万元利息,我的是10分利息,我都给了2万利息给你。”杨材中:“我现在已是按银行利息跟你算。”杨建勋:“是,我知道。”……杨建勋:“阿乐当时也是要10分利息,是12分利息,你的是10利息,我记得。”杨材中:“你知道,我是从别那里借过来给你的。”杨建勋:“我知道。”杨材中:“房子都没有了,现在心情很不好的。”……杨建勋:“我当时是借你这么多钱,我已经还给你了,我都没办法。”杨材中:“说不还,也还了部分给我了,也说不清。时间长了,因为利息钱,再多钱也不够抵利息,我也没想到这么多钱。”杨建勋:“我都还给你了,要说现在,我也不够胆,也不敢拿你这钱。”杨材中:“就是这种钱,现在是按银行利息来算的。”2020年4月5日与蔡建华配偶杨材中的通话录音文字整理资料显示:杨材中:“他(律师)说,你至少要拿回本钱。”杨建勋:“你要说本钱,你是知道的,我借你13万,我都还你15万了,你又要签30多万。”杨材中:“15万,时间都拖这么久了。”杨建勋:“是的,可你又要我签个30多万给你,赔一百多万给你,我现在那来这么多钱?”杨材中:“一百多万,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算出这么多钱来,算的太厉害了,他说时间长了就这样,又不是我去算的。”杨建勋:“你心中也是有数的,你知道我只借你13万,你自己也承认。”……杨建勋:“是的,你那张单,当时还钱给你时,你又不肯给回我,不然,你就不要让我签个30多万。”杨材中:“当时你也不是不知道,钱给了别人,房子都抵上了。”杨建勋:“可是这样,至少你也要减去15万,你这15万不减?”杨材中:“减15万,如果按律师的算法,你还更难受。”杨建勋:“我知道,按10分利息算,肯定严重。”杨材中:“他现在是按银行利息的,没有按10分息。”……杨建勋:“你15万拿去了,这里25万,那相当于2倍了,相当于2倍了。”杨材中:“说这话,长年累月,算起来,肯定是钱。”杨建勋:“你都拿2万利息花了。”杨材中:“我没有拿过你一分钱利息的,房子被拿了,抵了个数,相当于我没拿过你一分钱利息。”杨建勋:“我知道,借你13万。”杨材中:“时间这么久,我问你要过吗,你有给过我一分钱吗?也没有给过一分,是不是。”杨建勋:“是。”杨材中:“所以说,一开始我就跟你说,我们都是受害者,都是不好受,时间拖这么久。”杨建勋:“不是,是你那条单不应该这样签。”杨材中:“我有苦都说不出了,挂了这责任,我房子被人拿了。”杨建勋:“我知道,你那条单不应这样,应该减去的,你又不减,我算你按10分息来算,也应该减去才对,是不是?”经质证,蔡建华对于杨建勋与其配偶杨材中之间的通话录音真实性确认,录音内容说明杨建勋知道蔡建华从别人处借钱再把钱借给杨建勋,蔡建华用房子抵掉欠款用于还债的事实;对于杨建勋与案外人之间的谈话录音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蔡建华称2006年6月份杨建勋因自身经济问题向蔡建华借款,当时蔡建华经济上也没有那么多钱,因此作为中间人帮杨建勋向案外人借款,后借款期限届满,杨建勋无法偿还借款,蔡建华就拿自己的房子抵押卖了,替杨建勋偿还了该笔借款,偿还的金额就是370400元,所以杨建勋自愿出具涉案借据并承诺还款;蔡建华向案外人借款,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这个金额所有的利息都是交给了出借人,蔡建华没有从中抽取一分钱,370400元系从2006年6月份起算至蔡建华于2009年7月初清偿之日,具体按照出借人的计算方式计算,杨建勋对此也是知情;现没有向案外人借款及还款的证据;蔡建华也没有收到杨建勋偿还的借款15万元,涉案借据中杨建勋承诺于2009年7月4日一次性还清,如果逾期,半个月不计息,故蔡建华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是扣减了半个月免息期。杨建勋则抗辩称其不清楚蔡建华所述的向案外人借款的情况,只是在2008年依朋友介绍去蔡建华那里拿13万元,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具体借款时间不清楚了;其已经还款2万元和13万元,在偿还13万元当日因其喝了酒,所以也不知什么情况下就写了涉案借据,之后没有报警,此后因杨材中说只要还20万元就算了,因此其才多次在借据上签名承诺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据、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建勋出具涉案借据向蔡建华借款,蔡建华、杨建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杨建勋应承担的借款本息清偿责任问题。首先,蔡建华、杨建勋均确认杨建勋借款时,蔡建华实际交付金额为13万元,故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虽蔡建华、杨建勋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涉案借据,但依据双方的陈述可知,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因此,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其次,蔡建华主张涉案借款时间是2006年6月份,杨建勋抗辩称涉案借款时间是2008年,但是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予以举证证明。在双方对关键事实存在实质争议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分配规则,一审法院认为蔡建华应负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06年6月份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中,蔡建华没有再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考虑杨建勋确认在2008年借款,但是无法明确具体时间,因此,基于衡平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再次,杨建勋表示其已经偿还15万元,并对其偿还其中13万元的经过作出详细具体的陈述,蔡建华虽予以否认,但是杨建勋与蔡建华配偶的通话录音显示,杨建勋多次提及还款15万元,蔡建华配偶并未否认而是表述计算方法不同。在蔡建华已经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形下,杨建勋称已经还款15万元,与蔡建华的诉讼主张息息相关,如蔡建华确未收到杨建勋偿还的15万元,蔡建华配偶的表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杨建勋提交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效力,故对杨建勋主张其已经还款15万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抵扣顺序,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杨建勋已偿还的15万元优先用于抵扣借款利息,超出部分再抵扣借款本金。综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杨建勋已经支付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36%标准计算至2009年7月15日的金额为72150元。杨建勋已还款15万元,经扣减,杨建勋尚欠借款本金52150元。
至于蔡建华主张的逾期利息,涉案借据明确约定借款偿还时间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现蔡建华要求杨建勋支付2009年7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鉴于杨建勋未提起上诉,其在二审中关于涉案《借据》无效、不应支持蔡建华主张的利息、蔡建华应向杨建勋返还2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建勋是否已向蔡建华还款15万元。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首先,蔡建华、杨建勋均确认蔡建华向杨建勋出借借款本金13万元。而涉案《借据》载明杨建勋借到蔡建华现金370400元,表明《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不符合事实。杨建勋每隔几年在《借据》上备注“此款尽快处理”或“此款尽快还”中的“此款”不能确定所代指的款项数额,亦无法体现有无扣除15万元。
其次,一审时蔡建华提供2020年3月5日杨材中与杨建勋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主张杨建勋欠款,即表明蔡建华确认杨材中在与杨建勋沟通借款事宜时所做意思表示为蔡建华本人意思表示。但二审时,同样是杨材中与杨建勋的通话内容,蔡建华以杨材中所述并非蔡建华本人意思表示为由否认杨建勋用于证明其已还款15万元的通话内容,显然蔡建华该上诉理由与其一审主张自相矛盾。
再次,虽然杨建勋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向蔡建华还款15万元,但是在杨建勋与杨材中的通话中杨建勋多次谈到已还15万元时,杨材中的回答是“15万,时间都拖这么久了”“减15万,如果按律师的算法,你还更难受”“说这话,长年累月,算起来,肯定是钱”。杨材中并未反驳杨建勋称其已还15万元之事,而是顺应“15万”的话题谈时间、算法等。若杨建勋未偿还过15万元,杨材中作出上述回应也与常理不符。
最后,杨建勋与杨材中通话记录显示:杨建勋:“你15万拿去了,这里25万,那相当于2倍了。”杨材中:“说这话,长年累月,算起来,肯定是钱。”……杨建勋:“你都拿2万利息花了。”杨材中:“我没有拿过你一分钱利息,房子被拿了,抵了个数,相当于我没拿过你一分钱利息。”杨建勋:“我知道,借你13万。”杨材中:“时间这么久,我问你要过吗,你有给过我一分钱吗?也没有给过一分,是不是。”杨建勋:“是。”在杨建勋与杨材中谈到利息问题时,杨材中才提到“我问你要过吗,你有给过我一分钱吗?也没有给过一分,是不是”。杨建勋此时回复“是”,无法推断出杨建勋是回答利息之外的问题。故上述通话内容不足以证明蔡建华关于杨建勋承认未偿还过款项的主张。
综合上述分析,蔡建华关于杨材中所述并非蔡建华本人意思表示以及杨建勋确认未还款等上诉理由均不足以反驳杨建勋关于其已还15万元的抗辩。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杨建勋已向蔡建华还款15万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蔡建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25元,由上诉人蔡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雪梅
书记员马健
张咏仪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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