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敦桥与翟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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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桂1002民初2579号

原告:李敦桥,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成,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彩金,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务农,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被告翟彩金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生活并立下借条。因被告翟彩金久拖欠不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敦桥提交被告翟彩金于2016年11月4日立下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翟彩金向原告李敦桥借款30000元拒不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翟彩金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原告李敦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翟彩金偿还原告李敦桥欠款本金3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翟彩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蒙继能
审判员李有权
审判员陈红官
书记员王国威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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