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建有、王月铭等与刘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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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冀0636民初735号

原告:裘建有,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王月铭,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辉,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被告刘新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并约定利息为年息24%。借据中约定:借款人必须支付出借人主张还款,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按年息15%计算。另查明,原告与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据、委托代理合同、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出具民事代理费发票、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5%付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系为了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应予给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新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裘建有、王月铭借款本金5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新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裘建有、王月铭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刘新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彭刚
书记员宋梦晗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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