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亚君与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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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9民初11106号

原告:蔡亚君,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嘉瑶,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强,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施旻,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佳琪,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5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6、7和被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万元。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经调解离婚。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案经调解无效。
庭审中,被告自认2019年3月27日借条中的1万元为其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原告称被告借款用于请客吃饭,但被告并未认可,而是辩称该款项多用于装修、原告打胎、被告母亲看病和被原告将汽车砸坏修理所用。因原告并未能证明其出借款项中11万元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并无还款约定,故该11万元应当由被告返还55000元;而1万元借款被告自认系用于个人事务,故应当全额返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亚君借款65000元;
二、驳回蔡亚君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志强负担730元、蔡亚君负担620元。
原告蔡亚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海琪
书记员朱晶晶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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