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明与吴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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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24民初4296号

原告:郭建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吴敏智,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宇华,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3日。尔后,被告未支付借款分文。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敏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由被告吴敏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震
代书记员余佳艺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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