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美玲、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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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226民初5080号

原告:叶美玲,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林辉,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辉向原告叶美玲购买虾料,2018年12月12日,经结算,被告林辉尚欠叶美玲货款10000元。2019年1月27日,被告林辉支付货款5000元,尚余5000元未结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林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美玲货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辉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邵秀蓓
代书记员谢梦瑶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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