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素珍与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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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504民初2663号

原告:乔素珍,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阿里巴巴技术专家,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园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晋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琦,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水街**-905
法定代表人:张晋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3(109-3)******v>
法定代表人:刘修宇,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琦,辽宁君连(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药都小镇公司和被告中民贸公司承认原告乔素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乔素珍提供的认购协议、账户交易明细、保函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药都小镇公司、中民贸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和保证关系予以认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现因被告药都小镇公司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就未能偿还部分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责任。被告中民贸公司自愿为被告药都小镇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应对上述未能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药都小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与违约金以及被告中民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建投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一节,因原告没有提交中建投公司签字确认的相关合同或保函予以佐证,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素珍借款本金21万元、利息4200元及违约金(2019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21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一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素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民贸民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颖
书记员王**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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