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婷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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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云0103民初9124号

原告:陈燕婷,女,汉族,1995年1月4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鹏,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云南九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云南九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期间,因原告欲向案外人购买车辆,故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转账,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19时50分31秒、19时50分53秒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转账30000元、15000元,被告收到款项后随即向案外人杨泽皓转账45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建立了借贷的法律关系,相反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并非基于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个人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购买车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驳回原告陈燕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陈燕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徐娅琴
书记员杨飞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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