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容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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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624民初1596号

原告:陈容,女,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科(特别授权),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超,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容与被告刘超是朋友关系,经原告陈容闺蜜介绍,原告到被告的淘宝店做兼职。2019年被告想开汉服童装工作室,需要启动资金找原告借款,原告没有现金借给被告,将自己名下尾数为518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借给被告消费,原告将卡和密码均给了被告,被告持原告的信用卡于2019年7月11日在长沙市雨花区××货商行消费4.5万元,于2019年10月14日在聚龙加油站消费5028元,消费两笔共计消费50028元。消费完毕后,被告将信用卡还给了原告。因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请原告帮其申请分期还款。原告对4.5万元的信用卡申请了分18期还款,每期应还约2749.88元,其中每期含手续费357.43元;对5028元的消费也申请了分12期还款,每期应还约468.29元,其中每期含手续费41.95元,对分期情况原告均已告知被告。被告一共还过三次钱,第一次被告于2019年8月2日直接还到原告的信用卡上,还款2270元,第二次于2019年9月2日直接转账给原告2500元,第三次于2019年10月2日直接转账给原告2000元,共计还款给原告6770元,剩余的款项,被告再未归还,原告便自己一直按照信用卡分期还款的要求归还信用卡上的欠款,至开庭时已基本归还完毕,其中分12期还款的5028元消费欠款已归还完毕,分18期还款的4.5万元消费欠款只余3期。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找被告催款,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表示同意,要原告将借条模板微信发给被告,被告最终并未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但在微信上承认借款事实。
庭审中原告表示,这两笔借款一个分18期,一个分12期,中间还有几期没有还完。系统里面显示两笔款的分期,利息是7356.57元,利息的计算应当按照她实际偿还的利息来计算,原告当庭对利息部分进行变更,请求由被告按照信用卡分期利息总额7356.57元来计算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消费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分期单与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容提供了信用卡消费记录、与被告刘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清楚的载明被告认可用原告信用卡消费的事实,并与原告协商如何还款。被告刘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依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信用卡分期的手续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交易记录显示,该笔45000元的消费款申请分18期还款,第一个月应还金额为2750.05元,其余17个月每个月应还金额为2749.88元,共计应还本金加手续费49498.01元,其中含每月应付手续费357.43元,每个月的利息大约为0.794%;该笔5028元的消费款申请分12期还款,第一个月的应还金额为468.37元,其余11个月每个月应还金额为468.29元,共计应还本金加手续费5619.56元,其中含每月应付手续费41.95元,按该标准计算,每个月的利息大约为0.834%。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要求原告以分期的方式将信用卡借给其消费使用,说明被告对于分期还款且应按照约定支付分期费用知情并且认可,该信用卡要求分期的手续费用标准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信用卡分期的手续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笔款项包括手续费用共计为55117.57元(49498.01元+5619.56元),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6670元,被告还应当归还原告共计48447.5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超偿还原告陈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447.57元;
二、驳回原告陈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64元,由被告刘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玲
人民陪审员任光辉
人民陪审员潘亚平
法官助理陈亚雄
书记员陈亚雄(兼)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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