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5闫娜娜与王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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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苏1323民初5315号

原告:闫娜娜,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王公奇,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认为,闫娜娜与王公奇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王公奇借到闫娜娜款84000元,现已逾期,则闫娜娜有权要求王公奇返还该款。故闫娜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公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闫娜娜借款84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王公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绳梅
书记员吴婕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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