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河往与历文刚、兰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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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3389号

原告:牟河往,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历文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兰荣杰,男,汉族,1957年2月25日,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4日,被告历文刚由被告兰荣杰担保向原告牟河往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历文刚、兰荣杰分别在借款人、保证人处签名。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历文刚至今未偿还,被告兰荣杰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历文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河往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兰荣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兰荣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历文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历文刚、兰荣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尤高云
人民陪审员柯君英
人民陪审员王禄华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陈娴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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