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石生与廖雨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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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281民初2411号

原告:周石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廖雨汇,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周石生与被告廖雨汇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9日,被告廖雨汇以生活开支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问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廖雨汇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行为应视作已经履行了对借款人的催告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从主张权利之次日即2020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廖雨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雨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周石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雨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芳
人民陪审员殷仲辉
人民陪审员钟图林
法官助理王宏
书记员邹姝涵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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