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雷与王家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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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津0105民初7705号

原告:马春雷,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海,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岐,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王家岐向马春雷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2020年6月29日我(王家岐)从马春雷处借走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正。到2020年7月12日归还.王家岐.2020年6月29日”。庭审中,原告主张诉争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部分银行取款记录,并对借款原因和过程作出了说明。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以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本院结合原告出具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因素,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如约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家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春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家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蕾
书记员柳雨彤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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