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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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吉0281民初833号

原告:张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4月1日,刘某向张某借款70000元整,并于当日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刘某在张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陆旸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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