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军与荣海勇、陈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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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2698号

原告:赵长军,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海勇,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陈亚娟,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沭阳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荣海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0年4月23日向赵长军借款40000元,赵长军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至陈亚娟名下;2020年4月26日,荣海勇再次向赵长军借款30000元,赵长军通过微信将款项交付给荣海勇;2020年5月20日,荣海勇为赵长军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赵长军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借款人:荣海勇3213221985100326592020年5月20日”,上述款项至今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赵长军提交借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1份、微信截图1张及当庭陈述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荣海勇向赵长军借款,赵长军按照荣海勇的要求将借款转入陈亚娟账户和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后荣海勇为赵长军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所以赵长军可以随时主张,经赵长军催要,荣海勇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赵长军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赵长军要求陈亚娟承担还款义务,陈亚娟出借账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陈亚娟只是出借账户收取40000元借款,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陈亚娟只是对该40000元借款部分承担还款责任;赵长军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荣海勇、陈亚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长军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陈亚娟对上述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荣海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杜兆洁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