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华与赵永喜、王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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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3138号

原告:马立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昭慧,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媛,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喜,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王晓梅,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喜,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被告王晓梅丈夫。
被告:赵永禄,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赵永喜、王晓梅向马立华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马立华通过银行向赵永喜的账号转款1000000元。该借款由赵永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1日,赵永喜、王晓梅给马立华出具借条一份,由赵永禄提供连带保证责。2019年10月1日,三被告在原有借条上再次签字按手印,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另查明,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5%,赵永喜、王晓梅已经支付了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赵永禄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被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转账记录一份在案为凭,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马立华与赵永喜、王晓梅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马立华与赵永禄之间的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马立华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赵永喜、王晓梅没有偿还马立华借款全部本息的行为、赵永禄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永喜、王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立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赵永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永喜、王晓梅、赵永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东光
书记员李妍希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