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晋1026民初399号
原告:李连英,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卓连会,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泽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英与被告卓连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借款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连会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2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借款利息19400元;
二、被告卓连会按月利率2分支付原告李连英从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本金100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卓连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晓妍
书记员 吕强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