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权、广西驰程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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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桂1002民初2275号

原告:肖胜权,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百色市田阳区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杰,男,1956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0583B。
法定代表人:黄尚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耀中,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为广西驰程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公司改制后,按照被告的公司章程规定职工可以出资购买公司股份,每股100元,股金用于公司发展,每年年终公司按一定比例拿出营业收入作为股份分红,职工调离、退职、死亡、退休(包括内退)时按1:1的比例退还股金给职工,此后不得再享受公司股份分红。原告共向被告购买公司股份2777股,股金277700元。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获得被告同意内部退养,同年12月退休。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退还股金277700元,原董事长谢宝宁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2018年9月13日,原告委托公司职工刘广成代持公司股权0.3471%,代持注册资本金额277700元,并约定原告实际享有和承担代持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另查明,原被告的职工黄靖茵在与被告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被告认可2016年公司股东分红款项为648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公司职工刘广成代持公司股权0.3471%,代持注册资本金额277700元,并约定原告实际享有和承担代持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原告为实际出资人,刘广成为名义出资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民二[2020]19号《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关于隐名出资(代持股)的适用规则,名义上的出资人实质上具有股东资格,其在公司中享有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与责任;而实际出资人实质上并非公司股东,其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得凭借隐名出资关系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其仅有权依据隐名出资合同或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合同权利。因此,原告是由刘广成持股作为显名股东,原告是隐名股东,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只能通过合同关系向刘广成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调离、退职、死亡、退休(包括内退)时按1:1的比例退还股金给职工,此后不得再享受公司股份分红,以及原告向公司申请要求退还股金277700元,原董事长谢宝宁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但公司的上述规定及审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股金277700元及该款利息8747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股东分红69425元、2017年股东分红41655元、2018年股东分红27777元,共计138857元的问题。据以查明的事实即被告2016年公司股东分红款项为64840元,2017年、2018年无股东分红。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公司股东分红6484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肖胜权支付2016年公司股东分红64840元;
1、?驳回原告肖胜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肖胜权负担4287元,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审判员李瑞兴
书记员杨利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