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赵燕歌,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沙云,女,回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提供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6万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沙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燕歌偿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燕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沙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江勇
代理书记员庞云洁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