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昌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758字数 826阅读模式

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大昌,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户籍地洞口县。
被告:王霞,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地武冈市,现住武冈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霞于2018年6月23日向他人借款9200元,按约定月利率8%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王霞于2018年9月23日向他人借款17000元,按月利率10%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王霞于2019年1月30日向他人借款7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了部分利息。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被告王霞累计支付了利息12700元,其中有4534元应折抵本金。2019年4月1日,被告王霞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45000元的借据,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

本院认为,法院按实借本金33200元扣减超出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款4534元,确认王霞应偿还的本金金额为28666元,法院的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本意,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666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3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王霞偿还原告刘大昌借款本金28666元,利息6306元,本息合计3497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原告刘大昌负担200元,被告王霞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小鸿
法官助理喻凤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