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梦君与朱天保、吴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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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吕梦君,女,汉族,1997年1月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夏俊浩,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天保,男,汉族,1995年6月9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吴代华,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朱天保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吕梦君借钱。原告先后九次通过信用卡、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8015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朱天保仅偿还20000元,后拒不偿还借款。被告吴代华系被告朱天保母亲,其于2020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协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吕梦君与被告朱天保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朱天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吴代华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吴代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朱天保、吴代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梦君借款本金601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0150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朱天保、吴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海波
书记员陈建勇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