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宁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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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永宁,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峰,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龙,男,199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永宁与被告李金龙系亲戚关系。李金龙因经商需要自2019年11月25日开始向李永宁借款,截止到2020年1月4日李永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25次转给李金龙94450元,后经双方结算,李金龙于2020年1月6日为李永宁出具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时出具收到100000元借款的收据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于2020年7月6日归还全部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李永宁多次催要未果。
庭审中,李永宁撤回要求李金龙支付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宁与被告李金龙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双方结算后李金龙为李永宁出具借据,李金龙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经李永宁催要后仍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李永宁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李金龙返还原告李永宁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6.5元,由被告李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郭琳琳
书记员苑明雪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