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中与戴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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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徐建中,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石头,漳州市长泰县弘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五梅,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7日,戴五梅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徐建中借款50000元,由徐建中通过微信两次转账支付给戴五梅。戴五梅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给徐建中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1月30日止。《借条》载明:“兹向徐建中借出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限年底2019年元月30日还清。”。戴五梅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未能归还,经徐建中催讨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徐建中的庭审陈述,以及徐建中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戴五梅向徐建中借款有戴五梅出具的《借条》为证,据此,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戴五梅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能按约偿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戴五梅应当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徐建中主张戴五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戴五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戴五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建中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戴五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炳松
书记员杨兴铭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