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亮与季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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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鄂1023民初777号

原告:钟亮,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监利县。
被告:季生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监利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一直有经济往来。2018年上半年,被告季生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后又陆续向原告借了部分资金;2019年3月,被告季生志以经营“好吃佬”餐馆装修需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钟亮借款20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2020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二人经结算,加上之前陆续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为30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每月结一次息。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有被告季生志书写的借条为凭,双方并已就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前述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被告未按约支付月息,原告依法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季生志应当应原告所请偿还借款,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生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亮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被告季生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片红
书记员蔡冲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