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万鲁与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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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121民初1173号

原告:黄万鲁,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贺伟,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17日,被告贺伟向原告黄万鲁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贺伟向原告黄万鲁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逾期拒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黄万鲁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6元,由被告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胜斌
人民陪审员章丽芳
人民陪审员彭晓燕
代书记员徐安瑞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