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峰与张杰、王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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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津0118民初3812号

原告:谢文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张杰,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王润升,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8日张杰向谢文峰借款15万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7日,双方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为年息24%。借款到期后,张杰未还款,故成讼。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张杰向谢文峰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杰与谢文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期满后,张杰有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故对谢文峰要求张杰归还借款15万元,并按年息24%自2020年6月28日起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谢文峰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息24%给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张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彩娟
法官助理缴健
书记员张温聪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