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素连与谢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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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5845号

原告:颜素连,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平,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谢仙君,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该款至今尚未偿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本院依法认定其效力。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则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仙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颜素连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颜素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670元,由被告谢仙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敏丹
代书记员孙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