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高锋与周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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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5554号

原告:袁高锋,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周海卫,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其中: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的记载借款金额为120000元、款日期为2018年5月6日的记载借款金额为7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1%,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后一直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海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袁高锋借款本金1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周海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锦峰
代书记员应丹霞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