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娜与付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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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豫0102民初3088号

原告:冉娜,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付龙辉,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丽,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斌,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付龙辉向原告冉娜借款40900元的事实,有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与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辩称收取原告的款项系其他款项,双方非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的还款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本院认定被告已归还原告的借款数额为300元,余款406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既未约定返还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能归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应当自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之日(2020年6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龙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冉娜借款40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被告付龙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红展
书记员周明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