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宁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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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213民初565号

原告:王乐宁,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于年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团结街二道沟委**,身份证号:2205021977********。
被告:李林,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于年涛银行卡转款人民币20万元。2017年5月7日,被告于年涛为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承诺该款于2019年4月30日付清。被告李林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承诺:“如果于年涛偿还不了10万元,由担保人李林偿还。”2017年5月27日,被告于年涛为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承诺该款于2019年4月30日还清。上述20万元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转账电话对手账号查询结果一份、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转账信息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存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将款借给被告,被告应依约偿还,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林对其中的10万元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年涛偿还20万元借款并要求被告李林对其中的10万元借款向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于年涛、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乐宁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李林对上述借款中的10万元向原告王乐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年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于年涛、李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永召
人民陪审员孙金光
人民陪审员刘安喜
书记员李欣婷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