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筠健与毕美霞、枣庄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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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402民初2169号

原告:梁筠健,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毕美霞,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兄弟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寨子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毕美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据及转账凭证,能够证明两被告毕美霞、枣庄兄弟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借款后,两被告没有偿还过本金和利息,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对原告按照月息2分,主张借款发生之日即2012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期间的利息9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主张其他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毕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梁筠健借款40万元及利息9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毕美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国跃
书记员郭泓泽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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