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建勇与陈盛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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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0923民初2109号

原告:谌建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助新,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盛祺,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化县。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盛祺向原告谌建勇借款,原告谌建勇向被告陈盛祺支付了借款,被告陈盛祺向原告谌建勇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盛祺应按约定偿还所欠原告谌建勇借款,原告谌建勇要求被告陈盛祺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盛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谌建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盛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祥云
人民陪审员贺方元
人民陪审员叶辉
法官助理廖珊
书记员张皓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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