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州与查中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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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602民初5048号

原告:王贵州,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查中付,男,1997年12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
2019年6月21日,被告查中付向原告借款12951.26元。被告查中付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利率为月利率1.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持有被告查中付出具的借条原件,故被告查中付向原告王贵州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查中付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查中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查中付归还原告王贵州借款12951.26元,支付利息1600元,合计14551.2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查中付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棣
人民陪审员金月琴
人民陪审员陈锡鸣
书记员陆迎龙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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