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学与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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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4614号

原告:王士学,男,1955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原告王士学儿子。
被告:李秀荣,女,1976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01月26日,李秀荣电话联系案外人李学彦欲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户的楼房。李学彦与王士学、李秀荣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房屋价款为400000元。王士学将400000元汇入李学彦账户。2016年01月27日,李秀荣到李学彦处以其个人名义与李学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李秀荣居住。现李秀荣已将该房屋出售于他人。
另查明:李秀荣至今未偿还王士学支付的该涉案房屋购房款4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银行流水和《收到条》存档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王士学代为支付了李秀荣购房款400000元,李秀荣应予偿还,故王士学主张李秀荣偿还购房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士学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士学欠款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0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李秀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琦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吕文凤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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