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萱与祝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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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8963号

原告:李林萱,女,汉族,1998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祝安康,男,汉族,2000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起,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借。2019年11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45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还款日为2019年11月28日,逾期按每3%计算利息。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元,余款14300元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林萱借款本金14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祝安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锦峰
代书记员毛律然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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