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佳珍与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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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504民初2988号

原告:倪佳珍,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钢质量监督处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吴娟,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份二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于2019年1月16日和同年11月16日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分别写明:今借到倪佳珍人民币5万元。今借到倪佳珍人民币10万元。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5万元,理应偿还,产生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5万元所致,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娟欠原告倪佳珍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公告费六百元,均由被告吴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刚
人民陪审员刘小岩
人民陪审员刘丹
书记员徐欣琼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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