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翔与袁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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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新02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翔,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俄罗斯族,新疆九州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锋,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学进,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沃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3日,因穆翔要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贷款,向袁学进借款4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穆翔向银行贷款后还款但未约定利息,办理贷款时间约为2个月。袁学进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汇入穆翔邮政储蓄银行账户400,000元。2019年9月24日,袁学进通过微信转账给穆翔30,000元,9月25日,穆翔将此款转给了商惠诚(案外人)。2019年12月,袁学进得知穆翔的银行贷款已经放款,要求穆翔还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袁学进于2019年6月3日给穆翔借款400,000元,穆翔向邮政储蓄银行偿还其个人贷款的行为及穆翔与袁学进告之间微信聊天截图记录的事实,可以证明袁学进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穆翔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全部借款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袁学进要求穆翔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关于袁学进所称给穆翔微信转账30,000元偿还穆翔向商惠诚(案外人)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商惠诚当庭作证,称此款为公司分红款,其未向穆翔出借款项;穆翔亦称未向商惠诚(案外人)借过款,不是归还的借款的事实,该30,000元认定为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袁学进主张穆翔支付欠款利息4,300元,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袁学进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穆翔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属于袁学进虚假民事诉讼,穆翔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其个人贷款400,000元与合伙公司业务及该款与合伙公司存在关系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穆翔辩称袁学进涉嫌职务侵占罪,且已于2020年6月22日向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报案的理由。因穆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袁学进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及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证据,因此,对穆翔的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一、穆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袁学进偿还借款400,000元;二、驳回袁学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中,袁学进未提交新证据,穆翔提交新证据:1.2020年9月17日,穆翔、商惠诚和袁学进在新疆九州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的视频录像,拟证实袁学进承认涉案的430,000元是给公司的,而非民间借贷性质;2.2020年7月13日下午4点15分,袁学进电话联系穆翔的通话音频,拟证实袁学进针对涉案的430,000元,请求穆翔等股东就此事协商解决,表示愿意将250,000元给公司,拿回180,000元装修房子,并承担一半审计费用。经质证,袁学进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核,本院对穆翔提交的音频和视频录像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与本案借贷纠纷事实的关联性不予以采信。

审判长李德明
审判员陈疆伟
审判员李萍
法官助理马照
书记员郭骁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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