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辉与金朝云、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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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9172号

原告:张荣辉,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梦,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朝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
被告:徐民,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因需于2020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朝云、徐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荣辉借款17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金朝云、徐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丽
代书记员张量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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