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祥与钮全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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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4867号

原告:陈建祥,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
山县东陈乡武家山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225196502224816。
被告:钮全方,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
象山县爵溪街道环城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22519631231081X。

予以认定,并采信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钮全方向原告陈建祥借款50000元未归
还属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证实,原告请求的
利息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
上述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钮全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
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钮全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建祥借
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3月27日起按月利
率2%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钮全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纪洪
代书记员张莹莹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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