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利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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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陕0118民初4703号

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02
法定代表人:梁马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8720XB
法定代表人:毛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合作伙伴。2019年5月15日,被告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西安XXXX有限公司乙方:四川XX**有限公司四川XX**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向甲方提出借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借款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400万元(肆佰万元),甲方可以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一周内付清。二、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甲方在一周内付清。三、利息: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支付。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起诉。五、以上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西安XX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梁马利乙方四川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毛XX签署日期:2019年5月15日附:乙方指定账户:户名:汤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4376”。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借款4000000元,2019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西安XXXX有限公司付借款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1、承兑汇票票号:1313791XXXX905173XX5539,金额1000000.00元,壹佰万元;2、承兑汇票票号:131379XX05820190XX97473221,金额1000000.00,壹佰万元;3、承兑汇票票号:XX5105820190XX97478164,金额1000000.00元,壹佰万元;4、承兑汇票票号:1XX910510588XX0517397472075,金额:1000000.00元;壹佰万元,合计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收款人:四川晨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XX签署日期:2019年5月20日”。借款逾期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告出具了《借款本息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四川晨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0日贵公司向我公司借款400万元,截止2020年5月20日(利息48万元)合计:本息合计为:448万元(肆佰肆拾捌万元整)西安XXXX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四川瑞利纸业有限公司属实法定代表人:毛XX2020年5月20日”。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遂于2020年9月3日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借款本息确认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00元之诉,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1%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之诉,依法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并按月息1%的利率标准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之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80元,减半收取21640元,由被告 四川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付 佳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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