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432字数 2219阅读模式

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1321民初3448号

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梓门桥镇龙家村成家组。
法定代表人彭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淋,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彭端阳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华,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彭淋之舅舅。
被告谢珍,女,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综合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谢珍出资购买的湘KG××**/K7005挂红色车一台,发动机号码×××57,车架号L221CL2B5KA541095LA9940A31K0LJH029,被告谢珍欲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下,原被告双方订立了车辆挂靠合同,双方约定:谢珍因资金需求,经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同意,谢珍向原告借本车辆购车款伍万元(¥50000.00元),月利率按照1%计算,借款分期拾个月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利息按月支付;如谢珍违约逾期未还款,则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对挂靠车辆做扣车扣证处理,并收取违约金10000元;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一律由谢珍负担;扣车满一个月后,谢珍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拍卖或根据市场行情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和利息等相关费用,超出所欠款项的,返还给谢珍,不足部分,则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向谢珍足额追回;谢珍向原告所写借条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被告谢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到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谢珍,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8日,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限公司向被告谢珍买车的经销商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谢珍偿还原告500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谢珍偿还原告500元,2019年12月11日,被告谢珍偿还原告5500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谢珍偿还原告利息450元;随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关于借款担保的事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珍之间是借款关系,从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之日起2019年10月8日起生效,被告谢珍应当从实际借款日起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借款本金;从实际借款日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利息;2019年10月14日被告谢珍偿还500元,应当偿还的到期利息是50000元×1%÷30天×7天=116.67元,剩余的383.33元在本金中扣除;2019年11月15日被告谢珍偿还500元,应当偿还的到期利息是49616.67元×1%=496.17元,剩余的3.83元在本金中扣除;2019年12月11日被告谢珍偿还5500元,应当偿还的到期利息是49612.84元×1%=496.13元,剩余的5003.87元在本金中扣除;2020年1月21日谢珍偿还450元,应当偿还的到期利息是446.09元,剩余的3.91元在本金中扣除;截止2020年1月21日,被告谢珍尚欠借款本金44605.06元;借款的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为10000元,其总和明显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本院调整为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4.25%的4倍即年利率17%计算,以被告谢珍拖欠的借款本金44605.0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不另行计算违约金;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4605.06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7%计算的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自觉履行,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03********,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上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双峰县金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谢珍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求
人民陪审员熊存根
人民陪审员邓湘黔
代理书记员洪娟

2020-11-09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的文档,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