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艳波与张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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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冀0111民初1844号

原告:白艳波,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张文卿,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张文卿于2019年12月9号借白艳波人民币4800元整(肆仟捌佰圆整),张文卿承诺自2020.7.27日起每月还款1200元,四个月还清。133××××6017张文卿130124199007173331。”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卿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对欠款数额、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被告张文卿与原告白艳波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白艳波持欠条向对方主张权利,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文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艳波借款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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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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