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寰与邵禹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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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辽0804民初4502号

原告:赵志寰,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玉章,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禹智,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2%,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禹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志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利息1000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成喜
书记员刘欣悦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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