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梅与谢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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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桂0923民初3225号

原告赵玉梅,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尚,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敬锋,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博白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恋人关系,被告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0040元未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040元未还,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敬锋归还借款本金10040元给原告赵玉梅;
二、驳回原告赵玉梅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敬锋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俊
书记员张春凤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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