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琳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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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湘1302民初4072号

原告:颜琳,女,汉族,200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向阳,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于2020年6月2日、6月19日、7月14日、7月25日、8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被告1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元、8600元,共计借款金额316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颜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限2020年8月22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向阳2020.8.20”。
原告催讨无果,于2020年9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述。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颜琳提供的证据,被告向阳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颜琳通过微信支付借款,被告向阳向原告颜琳一并出具了书面借款凭证,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向阳未偿还原告颜琳借款本金,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琳借款本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向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庆
书记员颜媚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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