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瑞坤与方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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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闽0622民初2451号

原告:方瑞坤,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江滨,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方坤生,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石金,男,住福建省云霄县,由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推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瑞坤与方坤生系朋友关系。方坤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借款15000元,于2017年10月29日借款5000元、于2018年3月25日借款1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借款5000元,以上借款合计3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方瑞坤依约向朱坤生支付借款,方坤生、吴炳丁共同出具借条四份交由方瑞坤收执。方坤生于2017年10月10日还款5000元,此后方坤生再无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方坤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方瑞坤借款,方坤生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交由方瑞坤收执,双方之间的借条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方瑞坤主张方坤生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明显偏高,现方瑞坤主张方坤生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方瑞坤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方坤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瑞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方坤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明智
法官助理汤筱晴
书记员曾莉莉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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