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金球与杨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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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1003民初5461号

原告:喻金球,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杨丙江,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丙江向原告喻金球借款。2019年10月10日,被告杨丙江向原告喻金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30日还清。该笔借款被告杨丙江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丙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金球借款16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被告杨丙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才华
法官助理陈柳伊
代书记员张冰心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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