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同与何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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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鄂1202民初3966号

原告:吕同,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何罕,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何罕向原告吕同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给付了借款,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罕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何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吕同偿还借款9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利平
书记员钟咸芳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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